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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2024-02-14 14:37:04 新闻中心

       

  第三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应当贴身携带操作证件。禁止使用过期、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和失效证件。

  第三十七条 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农业机械,应当确保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完好。

  第三十八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业机械做必要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九条本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报废更新制度。明令淘汰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应当不再使用并依法实行回收。

  淘汰、报废的农业机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业机械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在购买列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农业机械时,可以优先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第四十条 在道路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禁止用拖拉机从事客运和违法载人;禁止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农业机械;禁止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重要农时季节,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农村道路安全的需要,在铁路公路交叉路口、重要公路平交路口、事故多发地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对参加保险的农业机械可以给予保费补贴。

  专营运输和兼营运输的拖拉机应当到保险机构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办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依规定保费标准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操作人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完善救助机制,降低事故损害风险。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查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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