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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精机械: 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7月修订)

2024-05-13 08:18:05 新闻中心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

  (2021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工作,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上的水准和信息公开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或

  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公开披露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公开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企业证券及其衍

  第七条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公开或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第九条公司及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第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第三章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赠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上海证

  (2)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第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规定的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其涉及事项不

  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其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该事项做纠正和重新审

  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不是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

  第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不是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没办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没办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

  第二十二条企业能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

  上年同期营业收入、盈利、总利润、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盈利、每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10%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异幅度达到20%

  的,公司还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说明对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必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和决议(股东大会资料);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应当披露的

  (三)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该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应当公告的决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时限内披露。股东

  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公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

  (一)收购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收购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收购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子公

  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

  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予以披露标准及程序,应当参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管理

  的内部规章制度要求,以及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豁免或者

  暂缓披露的文件执行。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在该关联交易取得必要的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

  易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累计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公司应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

  (八)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二十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出现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别的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二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制股权的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二十七)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以上事件涉及金额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对应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

  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时,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

  独摘出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并在定期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可能触及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相关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上海证券交

  《股票上市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企业能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不是附加条件或期限)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第四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第四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出现重大变化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公开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第三节其他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四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编制、披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

  第四十九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

  第五十条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注册/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证券发行文件或者作相应的

  第五十一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

  具的专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

  的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分工

  第五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十四条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

  息披露具体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

  (一)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董事会,

  (四)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第五十六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如下:

  (二)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要

  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信息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后2个小时内按照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四)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该以书面形式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报告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该报告的真实、

  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第五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第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

  第六十二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有效运作,根

  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保证所提

  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第六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制股权的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第六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第六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第二节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第六十八条公司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但内容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

  (三)上述相关部门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交所负责编

  制的信息、资料,并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

  (四)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整理,并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编制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一)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经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的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章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临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或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公司发生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监会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同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报告,组织信息公开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

  第三节非公告信息的对外发布和报送

  第七十二条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应严格审查、把关,设置

  必要的审阅和记录程序,在对外发布前经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防止信息的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公司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

  指定人员负责接待证券分析师,并在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有必要时应

  第七十四条公司应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公司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

  员负责接待或陪同接受媒体采访,并在之前确认采访提纲。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

  报道初稿,如发现有不实或未公开重大信息,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传闻时,应予以拒绝。并对传闻履行调查、核实、澄清义务。

  第七十五条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

  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

  第五章信息公开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信息公开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七十七条信息公开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七十八条公司指定《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日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

  第八十条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公开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

  同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公开披露所必须的

  第八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第六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关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第八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公开披露

  第八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第八十六条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公开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七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公开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第七章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

  IR邮箱:br/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

  第九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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