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机械行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建设机械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规范建设机械市场行为,推动建设机械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机械产品科研、设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机械产品包括建筑机械与设备(含城建机械)、城市车辆和建筑金属制品三大类二十九个系列(详见附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机械行业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机械行业管理工作。其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八)负责《山东省建设机械质量信得过明星企业》和《山东省建设机械名牌产品》评审认定与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部《中国建设机械名牌产品》和《中国建设机械质量信得过明星企业》的审查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家规定,部分建设机械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六条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机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取证。
第七条新投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符合国家和省建设机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生产企业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问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问审核同意后方可试生产。否则,不予办理产品鉴定和取证手续。
第八条已取得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试制生产高于取证产品规格或超出生产许可证覆盖产品范围的,必须按国家生产许可证换(取)证有关法律法规申办取证手续,否则按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查处。
第十条建设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实行产品准用证的范围和要求,向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同意,领取《产品准用证》。
第十一条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准用证管理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准用证的建设机械产品。
第十二条 实行由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电梯制造、的管理和监督,以安装、维修“一条龙”管理制度。
凡配备电梯的新建工程,电梯安装完毕自检合格,由建设单位会同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向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部统一印制《电梯准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无证产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建设机械产昂不法行为,维护有证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机械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问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以产品抽检为手段,强化对产品质量的监控,打击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通过组织开展群众性产品质量评议活动,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对产品质量实施社会监督,加强产品市场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认真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组织生产,切实实行“质量否决权”制度。
第十八条建设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认线系列《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并创造条件加快质量管理体系国际认证步伐。
第十九条名牌产品和明星企业是企业效益和产品质量的集中体现。建设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树立名牌意识,注重企业形象,积极争创明星企业和名牌产品,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逐步向集团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建设机械技术进步和产品开发的有效机制,加大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我省建设机械的技术水平。第二十二条鼓励建设机械产品生产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技术联合,不断引进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并加以吸收和消化,逐步建立技术、产品开发中心,推进技术进步和产品开发的进程,提高国产化率。
第二十三条要加强技术改造工作,引导企业走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的路子。鼓励企业充分发挥投资主体的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尤其要积极吸引外资,加强对关键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技术改造,提升公司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促进产品上水平、上档次。
第二十四条建设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和机制,充分的发挥科技人才在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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